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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有了“指导手册”

厦门日报  2015-12-18 08:50

[摘要] “买房一阵子,物业管理一辈子”,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对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正式出台意味着我市物业管理在《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颁布的基础上,又有了一部更详细、更接地气的“指导手册”。该实施细则有效期为

 

存在6种不良行为

业委会委员资格可被终止

1.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3.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4.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5.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6.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注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终止其委员资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后的10日之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表决决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终止。

6种情况可启动紧急维修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2.电梯出现故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

3.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的

4.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的

5.共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脱落等,不能正常使用的

6.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消防部门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注意:存在以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紧急维修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委会且在有效期内的,业委会应当对本物业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方案、使用金额、业主的书面签名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不在有效期内的,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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