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房一阵子,物业管理一辈子”,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对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正式出台意味着我市物业管理在《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颁布的基础上,又有了一部更详细、更接地气的“指导手册”。该实施细则有效期为
【特别提醒】
具备11种条件
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在本住宅区实际居住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4.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5.未发生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6.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7.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关联业务或利害关系
8.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9.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
10.无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章搭盖的行为
1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9种情况和资料
业委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1.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物业服务合同
4.首期、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的收支情况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8.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处分情况
9.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注意:以上第1项至第3项应当长期公示,如有变化要及时更新。第4项至第6项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7日以上,第4项和第5项应当同步在“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公示。第7项和第8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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