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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2015厦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审批需知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15 10:58

[摘要] 近期,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新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审批政策,房天下整理了一些市民关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的置业有所帮助。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审核

一、审批对象

经住建部审批通过的试点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和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 的20%;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或当地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上述权证的审批部门出具许可承诺。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抵押物和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六)试点城市人民 已明确项目贷款还款来源,并以在建项目、房产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的,建设项目贷款抵押率不高于80%。

三、办理方式

直接到承办项目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口业执照;借款人为 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4、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5、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6、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8、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签字或印鉴样本;

1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出具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决议;借款人为 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借款人上级主管部出具的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证明;

12、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一期的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上述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资料

1、立项批复文件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中标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上述权证的审批部门出具的许可承诺;

4、项目资本金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三)贷款抵押资料

1、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供权属证明或上述权证的审批部门出具的许可承诺;

2、抵押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为 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3、公积金 或受委托银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五、执行利率

按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六、贷款额度

住建部批准的可贷额度

七、贷款期限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年;发放 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贷款期限长不超过5年。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调查及评价。公积金 结合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调查评价建议,对借款人、建设项目、抵押物调查评价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评审与审批。公积金 项目贷款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意见进行评审,形成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贷款抵押评审报告。

(四)签订合同。公积金 与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签订项目贷款借款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项目贷款抵押合同。公积金 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送同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办理资金监督手续。受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开立资金监督账户,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反馈公积金 。公积金 与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签订建设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协议。

(六)贷款发放及资金划拨。

1、公积金 按下列规定审查贷款发放条件: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应按计划到位。

(2)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项目工程实际进度应与投放建设资金相匹配。

(4)应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采取分次抵押、分次放款的,公积金 应调查借款人追加的抵押物,并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资金划拨程序。

1、公积金 向受委托银行发出项目贷款放款通知。

2、受委托银行应确认借款人项目资本金按计划到位信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信息真实完整,并应与放款通知和运行 系统传来的收到该通知的确认信息核对无误后,将核对回执送公积金 。

3、公积金 应将项目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账户划拨至代收委托贷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应将资金划拨回执送公积金 。

4、受委托银行在收到项目贷款资金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代收委托贷款账户的项目贷款资金划拨至资金 账户,并应将会计凭证资料送公积金 。

5、公积金 应依据会计凭证资料(如放款通知、资金划拨回执、借据)核对记账信息,并应登记项目贷款明细账。

(七)资金支付。

1、借款人应向公积金 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及用款证明资料、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证明。

2、公积金 收到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应审查用款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并确认资金支付与工程实际进度是否匹配。委托受委托银行审查支付申请的,受委托银行应调查支付事项,并应出具资金支付建议。

3、公积金 应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4、受委托银行依据拨付通知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九、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官网: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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