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新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审批政策,房天下整理了一些市民关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的置业有所帮助。
近期,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新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审批政策,房天下整理了一些市民关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的置业有所帮助。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缩短期限审批
一、审批对象:
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提前还贷业务但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业务但尚未结清;
(二)原公积金贷款已还款1年(含)以上;
(三)当年未办理过缩短贷款期限业务,且无贷款余额;
(四)办理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缩短贷款期限前后的贷款剩余期限相差应不少于12个月(含);
2、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
3、缩短贷款期限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三、办理方式
直接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服务网点办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六、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官网: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官方网站(网址:www.xmgjj.gov.cn),点击“个人信息查询”,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核
一、审批对象
2006年(含)以后在本市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家庭上一年度的年收入在本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内的缴存职工。
二、审批依据
(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0〕6号);
(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民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 支行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 支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已偿还公积金贷款满1年;
(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办理方式
到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驻市 服务 窗口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区民政局出具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申请人已婚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根据申请材料,结合受委托银行提供上年度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金额及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人所购住房性质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
(三)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通过报纸和网络将申请贴息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四)资金划拨。公示期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根据公示结果及贴息比例编制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通知受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内。
七、承诺时限
3月份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当年上半年拨付,9月份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当年下半年拨付。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在本年度申请期内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本年度公积金贷款贴息资格申请;
(二)公积金贷款贴息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驻市 服务 窗口领取或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网站(www.xmgjj.gov.cn)下载。《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格式文本可登陆厦门市住房保障网(www.xmzfbz.gov.cn)、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网站下载。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1、官网: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官方网站(网址:www.xmgjj.gov.cn),点击“个人信息查询”,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商业贷转公积金贷款审批
一、审批对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房屋抵押贷款及公转商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贷款余额;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五)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商转公贷款条件;
(六)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高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的不计算在内;
(七)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余额。
三、办理方式
直接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网点申请,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到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 服务 窗口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 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 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六)外国人应提供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七)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应提供市公务员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留学人员应提供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应提供金鹭英才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提供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
(八)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 网站下载或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原件;
(十)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
五、可贷成数及执行利率
(一)可贷成数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购房总价款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二)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六、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不得高出以下限额:
1、不高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
2、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
3、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
4、不高于可贷成数。
(二)额度公式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首次受理商转公贷款的时间为准;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该参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该参数为1,高于95%、 低于100%时该参数为0.8,高于100%时为该参数为0.6。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的次月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具体可通过 网站(www.xmgjj.gov.cn)查询,贷款额度计算时以首次受理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 公布的系数为准。借款申请人可通过 网站的测算工具对商转公贷款额度进行测算。
(三)高额度
单位:万元
贷款对象
高贷款额度
单职工缴存公积金
50
双职工缴存公积金
100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
50
注: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的贷款高限额可为上述高贷款额度的4倍;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贷款高限额可为上述高贷款额度的2倍。
(四)保低额度
整笔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值低于保低贷款额度的,可按保低额度申请贷款,保低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七、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高出以下期限:
1、不得高于公积金贷款的高可贷期限: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两个(含)以上借款申请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长为30年;
2、不得高于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剩余期限。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向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签约、担保。
1、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 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2、由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与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受委托银行送审的材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
(五)放款。
1、借款申请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2、借款申请人申请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申请人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 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九、承诺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
十、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1、官网: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官方网站(网址:www.xmgjj.gov.cn),点击“个人信息查询”,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审批
一、审批对象
购买本市具有 权住房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申请公转商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和公转商贷款)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公转商贷款条件;
(二)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高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的不计算在内;
(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余额。
三、办理方式
直接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网点申请,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到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 服务 窗口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 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单身借款申请人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 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六)买卖合同和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国人应提供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八)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应提供市公务员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留学人员应提供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应提供金鹭英才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提供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
(九)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提供厦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
(十)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不同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原件;(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原件;(3)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 “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3、购买保障性人才房、保障性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单位委托拍卖房的,应提供:(1)拍卖行、委托方及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拍卖公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权属人为委托方)(原件及复印件);(5)评估报告原件;(6)拍卖委托方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7)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拍卖委托方单位出具的负责人证明原件;(9)土地 税申报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10)委托方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拍卖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1)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 “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五、首付比例及执行利率
(一)公转商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房总价款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二)公转商贷款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六、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不得高出以下限额:
1、不高于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的金额;
3、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
(二)额度公式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首次受理公转商贷款的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申请人购房时的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该参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该参数为1,高于95%、 低于100%时该参数为0.8,高于100%时为该参数为0.6。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的次月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具体可通过 网站(www.xmgjj.gov.cn)查询,贷款额度计算时以首次受理公转商贷款时公积金 公布的系数为准。借款申请人可通过 网站的测算工具对公转商贷款额度进行测算。
(三)高额度
单位:万元
贷款对象
高贷款额度
单职工缴存公积金
50
双职工缴存公积金
100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
50
注: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的贷款高限额可为上述高贷款额度的4倍;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贷款高限额可为上述高贷款额度的2倍。
(四)保低额度
整笔公转商贷款额度计算值低于保低贷款额度的,可按保低额度申请贷款,保低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七、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两个(含)以上借款申请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贷款期限长为30年。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向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担保。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公转商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四)放款。受委托银行在落实放款条件后,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公转商贷款;
(五)贴息。公积金 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于借款人还款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九、承诺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
十、注意事项
(一)公转商贷款正常还款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于借款人还款后的次月,将商业性住房贷款利 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而产生的利息差额(不含贷款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月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贴息期限从借款人首期还款次月起至公转商贷款结清或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的次月止。
(二)公转商贷款的发放资金来源于承办公转商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应符合受委托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要求。
(三)公转商贷款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且不再转回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3、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1、官网: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官方网站(网址:www.xmgjj.gov.cn),点击“个人信息查询”,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审核
一、审批对象
经住建部审批通过的试点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和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 的20%;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或当地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上述权证的审批部门出具许可承诺。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抵押物和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六)试点城市人民 已明确项目贷款还款来源,并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的,建设项目贷款抵押率不高于80%。
三、办理方式
直接到承办项目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口业执照;借款人为 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4、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5、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6、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8、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签字或印鉴样本;
1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出具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决议;借款人为 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借款人上级主管部出具的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证明;
12、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一期的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上述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资料
1、立项批复文件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中标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上述权证的审批部门出具的许可承诺;
4、项目资本金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三)贷款抵押资料
1、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供权属证明或上述权证的审批部门出具的许可承诺;
2、抵押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为 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3、公积金 或受委托银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五、执行利率
按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六、贷款额度
住建部批准的可贷额度
七、贷款期限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年;发放 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贷款期限长不超过5年。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调查及评价。公积金 结合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调查评价建议,对借款人、建设项目、抵押物调查评价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评审与审批。公积金 项目贷款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意见进行评审,形成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贷款抵押评审报告。
(四)签订合同。公积金 与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签订项目贷款借款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项目贷款抵押合同。公积金 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送同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办理资金监督手续。受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开立资金监督账户,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反馈公积金 。公积金 与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签订建设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协议。
(六)贷款发放及资金划拨。
1、公积金 按下列规定审查贷款发放条件: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应按计划到位。
(2)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项目工程实际进度应与投放建设资金相匹配。
(4)应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采取分次抵押、分次放款的,公积金 应调查借款人追加的抵押物,并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资金划拨程序。
1、公积金 向受委托银行发出项目贷款放款通知。
2、受委托银行应确认借款人项目资本金按计划到位信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信息真实完整,并应与放款通知和运行 系统传来的收到该通知的确认信息核对无误后,将核对回执送公积金 。
3、公积金 应将项目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账户划拨至代收委托贷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应将资金划拨回执送公积金 。
4、受委托银行在收到项目贷款资金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代收委托贷款账户的项目贷款资金划拨至资金 账户,并应将会计凭证资料送公积金 。
5、公积金 应依据会计凭证资料(如放款通知、资金划拨回执、借据)核对记账信息,并应登记项目贷款明细账。
(七)资金支付。
1、借款人应向公积金 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及用款证明资料、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证明。
2、公积金 收到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应审查用款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并确认资金支付与工程实际进度是否匹配。委托受委托银行审查支付申请的,受委托银行应调查支付事项,并应出具资金支付建议。
3、公积金 应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4、受委托银行依据拨付通知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九、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官网: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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