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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房产相关问题的高人民法院解读

上海房地产观察  2015-07-30 17:54

[摘要]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执笔人吴晓芳应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邀请在上海举行了一次婚姻法实务讲座。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执笔人吴晓芳应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邀请在上海举行了一次婚姻法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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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引起大争议的条款。

有专家说该条文是违法的,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因此确定只归一方需要一个书面写下来的东西,例如买房时父母要写个书面声明,明确出资购买的房产只归自己子女。但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人的特点是好面子,没有父母会在买房时写一个这样的声明。事实上,许多父母为了替子女买房,动用了自己一辈子甚至是养老的钱,而现在“闪婚闪离”的情况很多,如果一次不稳定的、持续时间短暂的婚姻要分走父母一辈子的积蓄,我认为是不公平的。许多老年人尤其反对。在起草司法解释三时许多老人来信表示坚决反对,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要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因为买房的钱并不是年轻人的钱,而是我们老年人的钱。事实上,这种反对的背后实际是房价暴涨的现实。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自己买房的人并不多,修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房产赠与的情况,因此说第七条违反婚姻法显然是不对的。

也有人说,既然父母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那为什么不在婚前赠与呢?我认为这样的要求对老百姓来说是苛刻的。中国人的普遍习惯是先登记再举办婚礼,但老百姓一般都认为只有在举行婚礼后才算正式结婚,他们不会区分得那样清楚。

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审判中大量碰到父母造假、补借条的情况。明明是对子女的赠与,许多父母一到子女离婚时马上要求和自己之间补个借条,表示这钱算是借的。第七条的规定也可以减少或避免这样的情况。

还有人说第七条的规定不利于赡养老人,那我觉得你都谈离婚了,以后还有可能再赡养对方老人吗?更何况《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女婿、媳妇也只负有协助赡养的义务。从保护老年人的角度的出发,目前的第七条规定恰恰是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

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总的理念是,任何人,包括帅哥美女,都不能通过婚姻攫取财富,任何人的致富都必须凭借自己的劳动。如果说有的人认为司法解释三断了一些人的短期致富之路,那我觉得也没什么不好。当然妇联的同志也表示说女人的青春期短,辛苦持家到四十多岁离婚后啥也没有,这样不公平。这确实也是实际情况,但这个问题并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能承载的。也许以后修订婚姻法时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因离婚导致生活水平严重下降,那么另一方应当酌情给予所谓“赡养费”。但目前,高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其次我要强调一下,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是父母出资付全款的情况。父母如果只出首付或房款的一部分,那么父母是无权决定房产的赠与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况,这里的出资也是出全资。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对方子女(媳妇、女婿)名下,也许是表明对这个媳妇或女婿很喜欢吧,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我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然另有证据证明的除外。

当初起草第七条第二款的时候,原本想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即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因为实际情况中双方父母的出资往往是不一样的,可能一套100万的房产,男方父母出了80万,女方父母出了20万,那男方父母就会觉得不公平,因此后妥协下来的结果就是现在这个样子,即以各自出资的比例按份共有。

那么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情况不适用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同时,大家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争议。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事情并不简单,现在这种情况在具体操作中争议很大,各地做法不同。目前来看,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未来在具体分割时考虑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第二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相应的增值部分由夫妻共享;第三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归自己子女。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批复和司法解释,目前审判实践还没有得到统一,但我个人倾向第二种方案,即房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相应的增值部分由夫妻共享。我的理由主要还是考虑到房产的性质是属于共同财产。

我在其他地方讲课,有的律师问我对于农村没有产权的房子如何适用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这里要澄清一下,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适用第七条,因为如果没有产权证就不存在一个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当然有其他证据的,比如书面的文书,或者口头约定且双方都认可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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