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的两批保障性租赁房即将启动申请了!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办获悉,保障性租赁房2015年第一批和第二批轮候分配方案已经出炉,其中第一批自明日起就开始接受符合申请条件市民的意向登记。
【焦点问题】
问题1
即将开放的两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方案有什么不同?
答:两批次主要区别是:面向对象及房源不同。批申请对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岛内房源约100套,岛外房源约100套。第二批申请对象是全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都是岛外房源,约2000套。
问题2
申请家庭顺序号就是之前的轮候号吗?本批次的顺序号可以延续到下一个批次吗?
答:不是,也不可以延续。2014年8月修订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2015年10月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每批次已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通过摇号产生,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每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未进入选房分配的申请家庭或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顺序号失效。
问题3
办理意向登记时申请户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供核验。
问题4
错过了意向登记时间,还能提交申请受理吗?
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不能参加摇号,也不能纳入受理范围。
问题5
有意向登记并进入受理范围,但没有办理正式申请手续,如何处理?
答:进入受理范围,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手续,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问题6
可不可以把非本市户籍父母加入共同申请人?
答:不可以。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才可共同申请。
问题7
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如果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剩余房源作何处理?
答:每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剩余房源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统筹安排,将作为后续批次的房源。
问题8
租金标准是申请时确定还是签订合同时确定?租金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来确定。租金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租金补助标准调整机制。
问题9
保障性租赁房房型配租标准是什么?
答:1人户配租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配租三房型。
【提醒】
拥有优先分配资格
应在意向登记时提出
虽然为了简化流程,申请者在进行意向登记时不需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但是若属于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在意向登记时明确提出。
其中,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要在意向登记环节,就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供核验。若证件有效期已过,应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新证,否则便不能以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身份,参与意向登记、摇号、申请及优先分配等工作。
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