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20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20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从征税对象、应税收入、税会差异处理方法、税前支出及扣除以及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等五个方面,对原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试行)》给予修订和完善。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尽早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新办法的有关知识点进行了整理,让读者更好地进行了解。
专家: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郑江晖 0592-531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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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了哪些纳税主体?
答:新办法对纳入计税管理的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分为以下三类: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上述主体的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新办法明确了哪些计税原则?
答:主要明确了以下两条计税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2.税会差异时,税法优先原则,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相较于原来试行的计税办法,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1.明确了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和“其他支出”的范围: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 区分支出的税前扣除方式: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增加了存货及转让资产净值的税前扣除内容: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增加了家庭生活混用费用扣除比例规定,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5.重新定义个体工商户的亏损,新办法规定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新办法对原有计税口径进行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答:1.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额度。
新办法对研发费用、单台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作了变动,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即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2.开办费摊销方法更加灵活。
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这与原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相比,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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