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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后买房也能一方独有 四种情形夫妻“不共有”

海峡导报  2012-11-22 12:20

[摘要] 婚后买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也可能归一方独有。近日,海沧区法院就突破惯例,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将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判归男方所有。


四种情况婚后买房属“独有”

婚后买房,哪些情况下属于共有,哪些情况下,属于个人所有?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和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他们指出,一般来说,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房产是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但是,有以下四种例外的情形:1.父母赠与房产

黄健雄说,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结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书面约定

林敏辉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离婚时也算是个人财产。

3.以婚前财产购房林敏辉指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的房产。但是,这种情况下要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主张属于个人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支付。

4.婚前付了首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黄健雄指出,在房产问题上,不能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否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说,婚前买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就应认定为一方独有。法官说法

防止婚后购房立即被“分掉”

戴艳丽法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三)知识产权的;(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所确定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通常是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但是,我们对《婚姻法》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条文,还要掌握其精神。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刻被“分掉”一半的怪圈,也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此外,《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说明,婚后购房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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