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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后买房也能一方独有 四种情形夫妻“不共有”

海峡导报  2012-11-22 12:20

[摘要] 婚后买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也可能归一方独有。近日,海沧区法院就突破惯例,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将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判归男方所有。

法官说,婚后买房并非一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比如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或者购买房产的资金是来源于出售婚前旧房的钱。

二婚后老汉卖旧房买新房

老林(化名)年近古稀,十多年前跟妻子离婚,当年,法院判决位于思明区的一套夫妻共有财产归老林个人所有,他退休后每月退休金2000多元,生活倒也清闲。丽丽(化名)今年40岁,离婚后到厦门居住,每月退休金也有2000多元。2009年,老林认识了丽丽,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随后,老林把思明区的那套房子装修后,以80万元的价格卖掉。

2011年年初,老林拿出73万元在海沧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顺利拿到产权证。

再离婚分房产引发争夺战

不久,老林上法院起诉要跟丽丽离婚,理由是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丽丽则说,老林隐瞒真实年龄,婚后她才发现两人相差19岁,结婚后性格确实不合,因此同意离婚。

离婚没意见,但是,对于老林名下的那套海沧住房,如何分割成了焦点。

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并在法庭上展开了房产争夺战。

焦点婚后买房是否共有?

老林在法庭上说,争议房产应该归他个人所有。他说,这套房子是他花自己的钱买的,跟丽丽没有关系。

丽丽也承认,购买海沧房子时,她并没有出资。但是,她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就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海沧的房子登记在老林名下,但离婚时应该“一人一半”。

对此,老林的律师说,海沧的房子购房款源于老林出售位于思明区的房子,所以,海沧的房子应当视为思明区房子在形态上的转移和延续,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判决婚后购房也属个人财产海沧区法院戴艳丽法官分析说,位于思明区的房子属于老林的个人财产,虽然再婚后老林和丽丽装修了房子,但装修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这套房子仍然属于老林的个人财产。

法官认为,位于海沧区的房子购房款源自原先位于思明区的房子,也就是源自老林婚前的个人财产,应视为老林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移。所以,虽然丽丽在这套旧房装修时也花了几万元装修费,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争议房产还是属于老林的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法院也判决要求,老林应返还丽丽所出的3万元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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