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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厦门男子购房后发现开发商将小区车位出售给非小区业主的第三人,因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对于保护业主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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