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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2-11 07:37

[摘要]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明确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及标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印发

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章总则

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统一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交通线性工程(道路工程、管线(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区间、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涉及综合开发轨道站点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执行。

第三条(核实依据)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市政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市政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分期核实)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同步实施建设、同步规划核实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市级指挥部(管委会)、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区级项目)(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下同)书面同意分期实施的,可以分期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联合竣工验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核实办理)市政工程经核实符合市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市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报告要求)市政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竣工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报告内容)测量报告须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技术审核,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图(含地形)及断面图: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图、道路标准横断面图、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平面图、管线综合平面图、各专业管线平面图、管线综合标准横断面图、管廊平面图、管廊标准横断面图、轨道区间总平面图、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总平面图。

(二)成果表:道路纵断成果表、轨道交通区间纵断成果表,各专业管线(管廊)成果表(格式参照《厦门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相关要求)。

(三)现场实施照片。

(四)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对比图、对照表。

第八条(核实内容)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内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许可变更)批准的内容为准,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一)道路工程核实内容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的平面位置、长度、标准横断面宽度、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2.道路同步实施建设的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长度、规模、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重力管)、种类。

3.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平面位置、宽度、长度、净高

(二)管线(管廊)工程核实内容

管线(管廊)的平面位置、长度、规模,管线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重力管)。

(三)轨道交通工程核实内容

1.轨道交通区间的平面位置、长度。

2.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的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

第九条(前提条件)申请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或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测量报告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技术审核通过;

(三)市政工程范围内应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按要求拆除。

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条(核实误差)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规划条件核实时,市政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性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市政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一条(道路核实标准)道路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在用地红线内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且属于征收、拆迁未完成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在满足基本交通功能和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建设(代建)单位承诺在征收、拆迁完成后,未完成部分实施到位。”

3.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不满足基本交通功能且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道路(含桥梁、隧道等)长度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长度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含桥梁、隧道等)长度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道路(含桥梁、隧道等)标准横断面宽度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标准横断面宽度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1%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含桥梁、隧道等)标准横断面宽度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大于1%,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30CM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大于30CM,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五)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核实标准。

1.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平面位置、宽度、长度、净高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平面位置、宽度、长度、净高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二条(管线核实标准)管线(管廊)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管线(管廊)平面位置核实标准

1.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小于等于30CM(管廊误差小于等于4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在用地红线内的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大于30CM(管廊平面误差大于4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在用地红线外的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大于30CM(管廊平面误差大于4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按实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后(管廊需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变更),方可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4.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且不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管线(管廊)长度核实标准

1.管线(管廊)长度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管线(管廊)长度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管线(管廊)规模核实标准

1.管线(管廊)规模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管线(管廊)规模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管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重力管)核实标准

1.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重力管)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3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重力管)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大于30CM且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在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前提下,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五)管线种类核实标准(仅道路工程)

1.管线种类与规划许可一致的,予通过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2.管线种类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核实标准)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轨道交通区间平面位置核实标准。

1.轨道交通区间平面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轨道交通区间平面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轨道交通区间长度核实标准。

1.轨道交通区间长度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轨道交通区间长度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核实标准

1.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同时高度满足相应规范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市政工程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市政规划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需对提交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信用体系)市政规划条件核实纳入资源规划信用管理体系,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厦门市资源规划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细则》等要求,认定建设(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三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信息入库

第十七条(增量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在通过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测量报告信息进行入库。

第十八条(存量项目)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已经组织竣工验收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测量报告,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测量报告信息进行入库。

第十九条(豁免工程)列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市政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测量报告,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测量报告信息进行入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工规变更)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确需变更的,在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前可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撤销前提)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且未经建设、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市政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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