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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公布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住宅小区不得开办

厦门网  2017-07-05 16:07

[摘要]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政府印发了《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中对民宿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做了明确的界定。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政府印发了《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中对民宿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做了明确的界定。

据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除鼓浪屿之外的思明区辖区范围,目前可申报民宿的区域包括滨海街道曾厝垵社区、黄厝社区(限黄厝、塔头、溪头下、茂后社),但住宅小区(含商品房、安置房)、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其它依规定不适合经营民宿的不得用于开办民宿。鼓浪屿街道辖区范围内家庭旅馆仍然适用《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其14间以下的家庭旅馆核验程序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此外,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民宿经营者需在指定网站下载并填写《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本辖区民宿申报材料(鼓浪屿街道原有受理窗口不变),并由民宿所在街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对于材料齐全的,则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职能部门分发申报材。

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可以受理书面反馈给所在街道。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所在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并一次性通知申报人补充所需材料;所在街道向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各职能部门应在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验意见并反馈给所在街道;所在街道汇总各部门核验意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报;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核验证明;所在街道按照“一表一档”做好民宿核验工作的归档保存工作。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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