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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试行房源编码 规范二手房源信息公开发布

——专访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王胜

房天下视野  2015-01-15 16:04

[摘要] 日前,记者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推出的《关于我市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实施房源信息编码的通知》的相关内容采访了国土房产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王胜。(以下记者简称“记”,王胜处长简称“王”)。

记者:能够介绍个人房源信息编码和机构房源信息编码的组成方式?

王:个人房源信息编码,由一组八位的阿拉伯数字组成;机构房源信息编码在个人房源信息编码在加一组五位的阿拉伯数字(代表机构)及一位的字母(字母代表编码产生月份,大写代表委托,小写代表一般委托)组成。在产生房源信息编码时,同时会产生一个二维码。扫描二维码亦可直接查询编码情况。常见的二维码扫描工具包括微信的扫一扫、UC浏览器的扫描、支付宝的扫描二维码等。

记者:个人房源信息编码与机构房源信息编码有何差别?

王:扫描个人房源信息编码,仅能确认该房源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交易限制。扫描机构房源信息编码信息则更为完整丰富一些,还能看到房源信息的详细情况,包括模糊地址、面积、拟售价格、户型等等。同时可以查看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基本情况、委托类型及其联系方式。

记者:设立房源信息编码有什么法定依据?

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房源信息编码的设置,及落实了《办法》规定,又保护了委托人的信息安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服务、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等服务。

记者:房源信息编码与我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有什么关系?

王:我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对于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本次推出房源信息编码是完善该网上备案系统的具体举措和重要补充之一。本次网上备案系统也对房源的委托做了流程上的完善,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记者:违规使用房源信息编码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王胜处长:试行阶段结束后,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或伪造房源信息编码发布房源信息的,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以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措施。

记者:在取得或使用房源信息编码过程中遇到问题,该向什么部门咨询?

王:厦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受市国土房地产局委托,提供相应咨询,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存量房房源信息编码规定情况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房源信息,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在房源信息系统内予以摘牌。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市国土房地产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上公示。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将应及时查处,对违规违纪的将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咨询电话:5121130。广大市民也可以按具体页面中的文字提示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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