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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贷比指标已无必要 可用新指标替代

证券日报  2013-09-13 08:13

[摘要] 随着银行业业务的不断壮大,银行资金的来源渠道更加宽泛,存贷比指标已经无法满足监管层对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成为银行自主经营的绊脚石,取消存贷比的市场呼声也越来越大。

发行NCD为存款定价提供参考

修订法律需要一个过程,吴晓灵认为,可以先发行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NCD),把这些存单的资金计入一般存款,并缴纳存款准备金,允许商业银行使用这些资金去发放贷款。

实际上,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敲门砖,不仅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也有利于改善银行流动性。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称,如今已有数家国有大行已向央行提交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方案。

对此,鲁政委表示,考虑到当前市场上没有一个是针对存款的利率,而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与存款的性质最为接近,它为存款定价提供参考。同时,任何基于存贷比的定价都是不合理的,存款上限的取消应以取消存贷比为前提。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也指出,大额可转让存单是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工具。银行间同业流转存单比同业拆借更方便,某一方机构流动性偏紧时,即使同业拆借拿不到资金,也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获得资金。

此外,如单纯的取消存贷比而不采取别的措施,会导致银行出现不拉存款以及资金出现错配的现象,因此,鲁政委建议,为了规避这个风险,应从银行资产负债的两端同时进行管理,以保证负债稳定性和资产流动性。

“为保证资产流动性,就应推出资产证券化。而为了保证负债的稳定性,则推出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相对存款来说,前者的稳定性更胜一筹。”鲁政委指出,此外,还应该允许银行自主发行金融债,同时允许和鼓励银行开发并自主发行任何类似于上述这些更加稳定的负债工具,这些都能为未来的存款定价提供一个参照,同时,银行才有办法主动管理资产和负债,使得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和期限达到匹配。

实际上,参照美国的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其发展到后来大多都是期限短、小额的CD(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甚至发展到后来可以直接到柜台进行申购,这就相当于银行的转让理财产品。鲁政委对此表示,这不仅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基准,更重要的是,它也为贷款利率提供一个基准。

同业业务成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

实际上,同业业务的高速增长似乎已引起监管的重视,央行副行长胡晓炼近日指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在一些机构也是比较突出的,也是造成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隐患。

此外,吴晓灵也指出,同业业务目前这种发展模式的缺陷与危害就是通过同业互存,放大资产负债规模。这不是一件好事。同业业务的盈利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对于流动性的管理是有问题的。同业业务现在已成为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对此,市场分析认为,在未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同业业务或将引来比较严厉的监管。

所谓同业业务的定义,鲁政委给出了一个通俗的解释,除了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都可以归类为同业业务。

针对上述监管层的论述,我们首先需要证实的一点是,同业业务是不是都是不好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此,鲁政委认为,占同业业务中很大一部分的银行资产中有15%-30%不等的比例是债券。显然,债券是我国一直希望推进的提高直接融资占比的方向。这部分作为同业业务的一部分将进一步受到鼓励,并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而除了贷款、债券之外的那部分,这么多年以来,我国都希望提高直接融资占比,降低贷款或者说是间接融资的占比。”鲁政委指出,从整个社会融资的结构来看,银行贷款占比从最初的80%降到现在的40%-50%,这种宏观现象反映在银行的微观报表上就是同业业务规模的扩大。站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同业业务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是一致的。也体现出了,在信贷不足的情况下,必要的社会融资将为经济实现稳增长提供支持。

而站在趋势上看,他认为,从全球各个国家来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都无一例外的出现了存款在负债中占比出现显著下降以及贷款在资产中占比也出现显著下降的现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同业业务规模的上升其实是顺应市场化、社会融资结构多元化以及弥补贷款相对于稳增长融资需求不足的一种表现。

此外,高连奎也指出,同业业务是市场化的表现,它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不应严管。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融资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情况。”鲁政委认为,这些不规范的情况需要在政策上加以因势利导,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调整存贷比指标、规范银行理财行为等让他更加规范和透明,但同业业务继续向前发展的趋势不会因人的意志所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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