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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 违规3次取消网络平台发布权限

中国房地产报  2021-11-02 16:10

[摘要] 11月1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共厦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11月1日,厦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中共厦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提出加强对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从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规范发布房源信息,若房源发布责任主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通知自2021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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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规范发布房源信息,房源发布信息应包括发布主体、房源核验码、使用用途、房源位置、朝向、户型、面积、图片、价格和装修情况等内容,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房源核验码为经“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或“厦门房产之窗”完成房源核验后获取的编码,未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房源核验码,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及门店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委托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实委托方主体经营资格。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的机构发布信息予以从严审核。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监管方面,对违法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其发布权限1个月,累计违法发布房源信息3次的应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房源发布责任主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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