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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印发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通知 明确临时用地审批事项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2-24 07:37

[摘要] 12月23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月23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审批与管理,建立健全临时用地全链条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2020年11月30日印发

厦门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审批与管理,建立健全临时用地全链条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平稳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临时使用后恢复原貌或原耕地等别,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与管理。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只占用林地的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临时用地的审批与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依法申请、用途管制、节约土地、合理补偿、严格复垦、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临时用地应优先选择占用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避让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堆土场、弃土(渣)场、制梁场、拌合站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除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及其他重大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条区政府、镇(街)、村(居)及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城管执法、交通、水利、建设、消防、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临时用地审批与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根据各部门意见研究辖区内临时用地选址范围,同时将辖区内临时用地纳入网格化巡查工作,牵头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及问题会商处置。

镇(街)负责对临时用地范围、用地规模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意见,并配合开展临时用地网格化巡查工作。

村(居)负责配合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网格化巡查工作,对临时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未按合同及整治协议约定完成复垦或恢复原貌擅自移交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并对临时用地范围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进行审查,同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发起临时用地选址范围意见征求,负责组织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及验收,负责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相关土地规划手续办理及批后监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参与临时用地范围合理性审查,对涉及耕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合理性和措施可操作性及临时用地是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提出意见,同时参与涉及耕地的土地复垦验收。

林业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占用林地审批相关工作,对林地复植措施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同时组织林地复植验收工作,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临时用地是否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及相关防治措施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同时参与土地复垦验收。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设行为依职责加强巡查、依法查处。

交通部门、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用地占用市政道路或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管,同时明确是否妨碍道路交通。

水利部门负责对临时用地是否涉及破坏水利设施进行审查和监管。

建设部门负责对临时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同时对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消防部门牵头对临时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综合监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土地复垦验收、批后监管等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第二章用途范围与使用期限

第六条临时用地的用途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察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含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项目或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建设或勘查任务的,视为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临时用地期满确需延期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经现场核实,确认临时用地使用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无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临时用地批准条件的,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后,予以批准延期。

临时用地最多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不得多次延期或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时限不超过2年,到期必须复垦并恢复原状。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用地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或勘查活动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意见征求及研究:

临时用地申请人将临时用地实测范围、申请事由及用途等相关材料报送临时用地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资源规划分局经现场踏勘并完成勘测定界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发起征求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主管部门、临时用地所在镇(街)、及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就临时用地使用的必要性、用地与建筑规模建议等提出意见。镇(街)应当对临时用地范围、用地规模必要性及合理性等提出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明确意见。资源规划分局及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将选址范围上报区政府研究。

(二)《临时用地规划意见函》办理:临时用地选址范围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向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意见函》。资源规划分局应在《临时用地规划意见函》中明确临时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及建筑规模等指标。

(三)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确定的选址范围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向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资源规划分局应及时召集临时用地所在区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并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联合评审论证,同时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涉及材料补正的,资源规划分局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完备,但经评审论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规定持相关材料向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资源规划分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款账户并在7个工作日内预存足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与资源规划分局、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临时用地申请人因故无法开设专款账户的,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开设专款账户,或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在自有账户中预存足额土地复垦费用,并与资源规划分局、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资源规划分局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人土地复垦费的三方监管专款储存凭证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并载明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资源规划分局应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及时到税务部门依法缴纳耕地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资源规划分局批准临时用地后应向市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临时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涉及《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签订及土地复垦费用预缴等环节的,资源规划分局应启动特别程序并出具《特别程序告知书》,特别程序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向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资源规划分局应根据《临时用地规划意见函》《临时用地许可证》及《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关于建筑指标控制要求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及其他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确因建设工期紧迫等要求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且临时用地申请人出具三个月内补齐相关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可容缺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三个月内未补齐相关材料的,资源规划分局依法撤销《临时用地许可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妨碍道路交通的;

(三)破坏水利等公共设施的;

(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水土流失的;

(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预防措施难以保障安全情形的;

(六)临时用地申请人或临时用地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查处的;

(七)申请的临时用地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临时用地使用补偿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选址范围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同相关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下列情形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一)临时用地属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资源规划分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二)临时用地属已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临时用地属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临时用地属已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五)临时使用本单位已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或国有未利用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时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土地的,不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征收片区综合地价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亩,具体标准由双方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约定。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方式如下:

(一)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由资源规划分局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三)临时使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四)临时使用已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五)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由其转支给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复垦方案与费用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可能造成破坏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措施,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计划,落实土地复垦费用等。临时用地占用优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复垦方案应包含切实可行的耕作层表土剥离、妥善存放保管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方案应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评审,核实临时用地的土地现状,并对土地复垦标准、措施、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等可行性及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涉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及验收的专家费用由资源规划部门申请专项费用后统一支出。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费用应满足土地复垦需要,具体以《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为准,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时,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上浮20%一次性足额预存至专款账户(或自有账户)。如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足额预存:未利用地不低于10万元/亩,农用地不低于12万元/亩,优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15万元/亩。

第六章复垦验收与移交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期满前15日内,资源规划分局应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下达《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通知书》,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实施土地复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或恢复土地原貌等。其中使用耕地的应当恢复为原耕地等别,使用林地的限期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林地用途,加强生态建设。

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间或复垦期间已由相关部门明确纳入农转用征收范围的,经与资源规划分局、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一致,临时用地申请人可免除土地复垦整治义务,但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平整场地后移交。资源规划分局会同银行及时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款账户(或自有账户)的监管。

第十九条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向资源规划分局提交验收及土地复垦费用支取书面申请,并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农村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复垦方案评审专家按照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进行联合验收。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注意对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进行评估核验。验收通过后由资源规划分局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并会同相应银行解除临时用地申请人土地复垦费用专款账户(或自有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用地期满后60日内未实施土地复垦整治或者1年内土地复垦经整改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资源规划分局委托临时用地所在镇(街)使用土地复垦费专款账户(或自有账户)中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组织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土地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人为原因造成临时用地土地硬质化强度高、土地挖损严重等无法进行土地复垦或恢复原貌的,对于原属耕地的,资源规划分局责成临时用地申请人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标准缴纳相应耕地指标购买费用。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土地复垦方案、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土地清场或土地复垦整治工作的,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时签订《移交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源规划分局有权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清理整治,退还土地。临时用地按规定需开展土地复垦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本办法完成土地复垦。

(一)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等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二)临时用地申请人未按临时使用用地合同约定使用,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交换临时用地或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的;

(三)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竣工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

(四)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并标明以下内容:临时用地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临时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使用地类、批准用途、使用期限、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名称和编号、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第二十五条各区政府应将临时用地使用纳入“网格化巡查”执法范围,自然资源所应根据“网格化巡查”要求加强临时用地日常巡查,镇(街)负责配合开展巡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巡查人员应及时通报资源规划分局及区城管执法部门或其他管辖机关。经现场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相关部门应责令临时用地申请人限期整改,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资源规划分局应当通过福建省临时用地审批系统及时录入相关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梳理汇总存量和新增临时用地审批用地范围,理清临时用地分布情况,并建立预警跟踪机制,对即将期满或需开展复垦、收回等节点进行提前预警并及时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及时按照预警节点做好各类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地审批时,现场存在未批先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经查处后,在临时用地申请人出具《整改承诺函》承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恢复至破坏前原貌的前提下,可按本办法进行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临时用地上搭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用地期满后30日内临时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的由资源规划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与使用人对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负责。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等约定要求开展临时用地使用的或人为破坏导致无法复垦或恢复原貌的,资源规划分局应对临时用地申请人及使用人进行信用认定直至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工程中出现突破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资源规划分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审后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条件

2.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材料

3.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4.《土地复垦整治方案》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6.《临时用地复垦整治协议》

7.《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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