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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一房三卖” 骗走140万元

海峡导报  2017-07-29 08:37

[摘要] 他卖出自己的房子后,因债务缠身,竟隐瞒房产已经卖出的事实,又两次诱骗他人签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由,骗走购房者140万元。

他卖出自己的房子后,因债务缠身,竟隐瞒房产已经卖出的事实,又两次诱骗他人签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由,骗走购房者140万元。

昨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一房三卖”的案件,“一房三卖”的男子肖某犯合同诈骗罪,近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1次卖房:206万成交,收走155万首付

2016年6月中旬,购房人阿明在网上看见肖某正在出售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子,经联系,两人商谈两个星期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肖某与其妻子名下的上述房产以206万元的价格卖给阿明。

肖某在收取阿明支付的155万元首付款后,于7月7日与阿明办理了房屋公证及网签手续。不过,因为该房屋为期房,尚未交房,故还未办理产权证

7月底,肖某以办理户口迁入为由将合同正本拿走,但后来,他并未将合同正本归还给阿明。

在肖某与阿明办理公证手续后,肖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债务缠身,又寻思将房子转卖给其他人,以骗取钱款,用来还债。

第2次卖房:210万成交,又收了100万元

同年7月28日,肖某又与被害人老谢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老谢。

签订合同当天,老谢当场支付了定金40万元。当天晚上,肖某又联系老谢,称自己“急需用钱”,能否再给他6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承诺第二天与老谢一起去办理房产公证

次日,在公证处附近,老谢又通过网银转账支付了60万元。随后,肖某以“没带结婚证为由”,谎称要“回家拿证”,让老谢在公证处等他。然后,肖某就把手机关机了。

当天晚上,老谢通过使用别人的微信联系上肖某,并将肖某约出来,质问其不肯做房产公证的原因,肖某竟说:“我老婆不同意卖房子,因此无法做房产公证。”

第3次卖房:200万成交,再收40万定金

同年8月6日,肖某又与另一名被害人小陈(化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子卖给小陈。

当时,肖某谎称,自己要支付购买厦门另一套房子的尾款,需要小陈给40万元定金才同意办理房屋公证手续。当天,小陈便转账了40万元定金,之后才得知肖某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肖某隐瞒其房产已经交易并办理公证的事实,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两次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40万元。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肖某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1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过,因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还责令其退赔损失。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购房纠纷与诈骗?

肖某一房多卖,为何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一般的民事纠纷?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认为,主要有“三大原因”。

首先,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已经与手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首付款,又由于自身债务原因,想通过再次转卖以骗取钱款还债,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款。

其次,看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肖某在已经将涉案房产卖给手买家的情况下,并不具备再次出卖该房产的能力,无法完成同一套房产的二次交付,因此他根本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而且,他自身债务缠身,也无法通过民事的途径来对被害人进行违约赔偿。

再次,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肖某隐瞒其已经卖房的事实,将房产通过第二次、第三次转卖给被害人以骗取定金首付款还债,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欺骗被害人交付定金、首付款,促使犯罪得逞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法院对他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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