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厦门一男子瞒着亲家造假卖房还赌债 躲三年后被批捕

厦门晚报  作者:吕雅红  2017-05-10 14:48

[摘要] 男子沉迷赌博欠债,先是盯上了父亲的房子,接着又向亲家求助,实在没招了,便开始造假卖房,卷走买主的首付款逃跑。时隔三年,该男子终于归案,近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思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男子沉迷赌博欠债,先是盯上了父亲的房子,接着又向亲家求助,实在没招了,便开始造假卖房,卷走买主的首付款逃跑。时隔三年,该男子终于归案,近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思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卖房还债

房子过户给亲家,自己却一直住在里面

今年50多岁的李某曾因挪用公款获罪,出狱后玩六合彩,输钱后去借高利贷,结果负债累累。债主催得很紧,他只能想办法去搞钱。

李某一家人所住的房子原本是他父亲的,父亲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李某全权处置房子。2009年,李某把房子抵押给了一家公司,贷款65万元,期限为3个月,这笔钱全都被他用来偿还债务了。

3个月的期限到了,李某没钱赎回房子,他就采取拖延战术,拖了八九个月,对方向他发出“最后通牒”:再不还钱,房子就得拍卖。

李某急了,突然他想到了自己的准亲家。李某的孩子当时正准备结婚,双方的家长都见过面,亲家是做生意的,经济条件不错。2010年4月,李某去找亲家,他说自己做生意失败,急需还债。双方商定:李某将房子以9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亲家,亲家先付款70万元,半年后付余款,若半年后李某有能力了,就按照时价回购。

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李某自然没能力买回这套房子,就这样,房子一直在其亲家名下,而他一家人照旧居住在该房子内。

造假卖房

瞒着亲家想卖房,路边找人伪造公证书

到2013年底,李某再次因赌博欠债。这回,他直接将这套房子通过房产中介出售。他告诉中介,这房子是他父亲的,父亲已经全权委托他卖房。经过中介的介绍,谢女士看中了这套房子,她和李某商定以24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14年1月,双方准备正式签合同。这时候,李某才给谢女士道出部分实情,他说这套房子于2010年就过户给亲家了。不过他骗说亲家同意卖房,而且也委托他来办。谢女士当时没在意,签约当天就支付给李某10万元定金

事后,谢女士越想越担心,3天后,她要求房主本人(也就是李某亲家)来重新签协议。由于亲家并不知情,于是李某骗谢女士说,亲家在外面很忙,没办法赶过来。面对谢女士的频频催促,李某先是出具了一份声明书,称亲家因故无法按时签约,签约推迟到2月10日;之后,他又在路边找人办了一份假公证书,以证明亲家将卖房的事项全权委托给他了。

见到这份伪造的公证书,谢女士放心了,她转款40万元给李某。

房子要过户的时候,李某再也瞒不住了,只能再次采取拖延战术,这引起了谢女士的怀疑。谢女士联系公证部门,查证那份公证书的真假,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谢女士与李某“摊牌”,此时的李某依然想安抚对方,他说房主是他亲家,他能够做通工作,完成交易。

原本谢女士当时的想法是,即使房子买不成,50万元能退回来也好。不料后来根本联系不上李某了,她只好报警。

归案后,李某交代,他用50万元偿还了债务,事发后,他曾联系亲家,坦白了自己擅自卖房一事,但亲家告诉他房子要留给孙子以后读书用的,不能卖,他觉得走投无路了便躲了起来。

【检察官说法】

收受房款还逃匿 涉嫌合同诈骗罪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李某因赌博负债,先抵押房产,向亲家求助,后又假卖房子,明知自己无法交房也无法返款,具有非法占有并通过签署合同骗取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此外,李某还隐瞒了真正产权人不同意卖房的真相,伪造公证书,导致买家轻信而支付了50万元。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若又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厦门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