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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

厦门网  2016-10-31 08:07

[摘要] 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中办国办发文: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

“三权分置”格局

农民集体

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承包农户

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经营主体

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

意见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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