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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须缴销地税监制

厦门网  2016-10-26 08:42

[摘要] 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获悉,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办理地税监制 缴销手续

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获悉,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办理地税监制 缴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4月22日和5月30日,联合发布了有关地税监制 缴销事项的告知书,要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缴销地税监制 。

地税部门昨日提醒说,纳税人未在今年11月10日前办理地税监制 缴销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办法》三十五条规定,高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将予以没收。

据税务人员介绍,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 时,须先行持地税机关发放的《 领用簿》及未缴销 ,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缴销,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然后凭地税机关 缴销凭据,到国税机关办理 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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