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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信用严重不良者 5年不得申请保障房

厦门晚报  2016-09-09 16:12

[摘要] 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在函件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交由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出席信用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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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有异议

可提出复核申请

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在函件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交由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出席信用评审会议。

本报讯(记者 汪燕妮)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网站昨日发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以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管理。

根据《规定》,不良信用记录情况或将被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申请家庭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属于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有效期限为5年。

另外,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而对良好信用记录的申请家庭,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据悉,针对信用记录的确认,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不少于20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库。这些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小区信用记录较好的住户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召开信用评审会议前,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出席信用评审会议。

改变房屋用途、转租等情形 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费、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等费用的。

(六)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八)应退出社会保障房拒不退出的。

(九)发生占用共用部位、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业主临时规约或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十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参与社区志愿者活动

可记入良好信用记录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记入良好信用记录:

(一)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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