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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福建不再发放暂住证 居住证实施

海峡导报  2016-08-25 08:38

[摘要] 今年12月1日起,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在全省正式实施,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昨日,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该办法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今年12月1日起,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在全省正式实施,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昨日,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该办法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据悉,该办法施行之日起,我省不再发放暂住证,而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该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根据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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