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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擅设户外广告高罚50万

海峡导报  2016-04-27 09:33

[摘要]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上午,厦门市人民政府就《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吕庆端在会上就草案作了说明。

厘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概念

2004 年7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不过,如今户外广告市场和规模,以及户外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管理办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对新的情况、新问题缺乏明确规范;同时,国家对户外广告登记制度发生调整,再加上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等,吕庆端说,有必要对现行的户外广告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即废止《管理办法》,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设置办法(草案)》主要包括总则、设置规划、设置许可、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

据介绍,厘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概念,即明确所要调整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是法规起草过程的重点和难点。这次《设置办法(草案)》突出主要问题,同时兼顾特殊情形:一是拟规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道路、广场、绿地、隧道、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场地或者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二是拟对一些特殊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也作相应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将被重罚

根据草案,未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拟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拟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除了被没收违法所得,或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就此,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进行了初审,并提交了初审报告和提出修改意见。

人大城建环资委认为,从厦门市的实际情况看,对于在历史风貌建筑、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利用行道树、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都应当予以禁止,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事先知晓及判断。

人大城建环资委还建议,广告企业反映,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成本较大,有些安全使用期限要长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期限,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允许其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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