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 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细则显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 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细则显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两部门新公布的《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其中,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还公布了多种免征 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 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 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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