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昨日向全省下发《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明确,自3月1日起,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房屋转让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执行。自3月1日起,全省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小微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我省规定,住房转让手续费方面,新建房屋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存量房屋按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收取;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方面,新建房屋按每平方米6.50元的标准收取,存量房屋按每平方米11.50元的标准收取。

  值得注意的是,非住房转让手续费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宗。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除外)按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新增的建筑面积计收。 (驻福州记者 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