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再婚遇房产继承纠纷 律师: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厦门晚报  2016-01-31 08:54

[摘要] 带着各自的子女重新组成一个新家庭,本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不料,再婚5年后,陈露(均为化名,下同)的丈夫阿军就不幸离世。因为继承遗产一事,婆媳之间闹翻了,加上阿军曾有过两段婚姻,留下了3个孩子,让继承一事变得更加复杂。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此案。

  带着各自的子女重新组成一个新家庭,本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不料,再婚5年后,陈露(均为化名,下同)的丈夫阿军就不幸离世。因为继承遗产一事,婆媳之间闹翻了,加上阿军曾有过两段婚姻,留下了3个孩子,让继承一事变得更加复杂。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此案。

  【事发】

  产权分割协商不成 婆婆占房“宣示主权”

  2008年,陈露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月月和阿军结婚了。阿军曾有过两段婚史,与任妻子生了一个女儿,离婚后,女儿跟随妈妈生活;与第二任妻子生下了一对双胞胎男孩,后来她因病去世,两个孩子一个跟着舅舅回老家生活,另一个则留在厦门由奶奶来照料。

  婚前,陈露独自付了首付在岛内买了一套房子,两人又共同出资在漳州买了另一套房产,还买了小轿车,并一起入股投资一家酒吧。婚后,两个人一起偿还贷款,虽然没有共同的孩子,但是小日子过得不错。不幸的是,2013年6月,阿军因病离世。

  阿军没留下遗嘱,婆媳关系因为遗产继承的分歧而破裂。陈露坚持,应按照出资的多少来确定房产份额,阿军出的钱少,占有的份额就少。而阿军的母亲则认为儿子应该拥有一半。为了“宣示主权”,老人带着孙子及老家的亲戚在这套房子里住下了。

  见协商不成,陈露把婆婆、阿军与前两任妻子所生的3个孩子,以及自己的女儿等所有可能的继承人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争议】

  夫妻财务独立,继女有无继承权?

  虽然把月月也作为被告,但陈露自己也认为女儿没有权利继承。

  陈露在法庭上说,结婚后,她和阿军彼此财务独立,各自抚养各自的孩子,所以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月月与阿军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权利继承阿军的财产。接受法官询问时,月月也表示同意母亲的意见。

  但法官不这么认为。陈露与阿军结婚时,月月年仅12岁,一直和陈露、阿军一起生活。一方面陈露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财务独立,另一方面抚养关系的形成,除了金钱扶助外,还有情感、精力等多方面的付出。因此,不能否认双方的抚养关系,月月同样是阿军的合法继承人,即使作为母亲,陈露也不能将之排除在外。阿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包括陈露、阿军的母亲、陈露的女儿、阿军的3个孩子,一共6人。

  房子共同还贷产权如何分割?

  岛内的房子是陈露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陈露认为,按照阿军的出资比例,只享有7.4%的产权。但是阿军的母亲则认为,虽然房子登记在陈露名下,但婚前两人就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应当算是两人共同购买,儿子占有一半。

  法院认为,该房产购买时的总价为104万元,陈露已有支付凭证证明其付了定金首付款,婚后阿军一起还贷,以此计算阿军所占的产权为7.4%。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房产现值380万元,因此,房产可被继承的价值约28万元,6名法定继承人各占六分之一。同理,位于漳州的房产和两人共同的车子也按照此法来分割继承。

  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可否出售股权?

  法庭上,阿军的母亲还对陈露独自出售股权的做法表示不满。阿军的母亲说,阿军一走,陈露没有取得大家的同意,就把投资酒吧的股权折价转让,这样的转让合同无效。而且陈露没有赡养老人,没有照顾好阿军的孩子,这才导致他们祖孙生活窘迫。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应当具有现实性、可分性,陈露作为投资经营者之一,其有权利亦有责任使投资增值或至少保值。目前该笔投资已转化为10万元现金,应当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如果阿军母亲不认同陈露的转让,可以另行主张其权益。

  【判决】

  房产车辆归原告所有

  其余继承人获得补偿

  根据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院认为,考虑到房产、车辆原本已登记在陈露名下,陈露占有财产的大部分份额,而且部分继承人并未居住在厦门,因此房产、车辆由陈露继续占有更为适宜,但陈露应按照其他继承人可继承的份额支付现金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两套房产以及车辆归陈露所有,陈露向其他5名继承人各支付8万余元作为补偿。

  家事法官来说理

  办财产公证立遗嘱

  避免再婚继承纠纷

  再婚者一方因病或者意外去世后,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遗产分割问题。记者从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了解到,近年来,再婚继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法官提醒,再婚者在世时,首先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促进再婚配偶与父母、继子女之间建立和谐的家庭成员关系;其次,为了避免日后的纷争,可以在再婚之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另外,再婚者也应改变传统观念,可以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处理说明,做到有备无患,以免家庭财产纠纷的产生。(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厦门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