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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规定13种户外广告禁设情形 违规高罚50万

厦门日报  作者:谢凤燕  2016-01-27 08:48

[摘要]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出了高可达50万元的罚单。

哪些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应由谁来负责?近日,厦门市法制局就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草案不仅对这些问题都一一作出明确规定,还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出了高可达50万元的“罚单”。

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草案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许可有效期限长不得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的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法草案规定了13种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影响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使用或影响消防救援的;破坏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利用建筑物屋顶的;损毁绿地或者利用行道树的;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等。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因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罚方面,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办法草案都规定了高可达50万元的罚款上限。(日报记者 陈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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