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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海峡导报  2016-01-05 10:06

[摘要] 我省居民生大病医疗费用越高,今后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也将越高。昨日,省政府办正式出台有关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省明确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闽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我省居民生大病医疗费用越高,今后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也将越高。昨日,省政府办正式出台有关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省明确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根据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我省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2016年,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意见确定,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合)人员,为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当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执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部分疗效肯定、临床治疗必需的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可探索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按照要求,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可以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起付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可以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措施,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与大病保险的高保险金额之和,应当不低于国家和我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高支付限额。

我省还明确,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同步实行设区市统筹,在一个统筹区内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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