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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开发商互诉违约 开庭后撤诉调解

厦门网  2015-12-30 08:42

[摘要] 本报讯 584万元买了套房子,业主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索赔51万多元违约金;开发商则认为业主逾期收房,反诉业主,要求业主支付2万多元违约金


    584万元买了套房子,业主认为开发商交房,索赔51万多元违约金;开发商则认为业主收房,反诉业主,要求业主支付2万多元违约金。
    昨日,这起案件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思明区法院院长洪志坚担任审判长,双方代理人进行举证、质证,终庭下和解,达成撤诉。
    据悉,2012年7月31日,阿梅(化名)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大学路附近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70多平方米,房价总金额为584万元。
    阿梅代理人提出,阿梅与该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该商品房。不过,开发商并未依约按期交房,在2015年8月11日才交付,因此索赔。
    开发商代理人表示,在该合同中有约定,若未能如合同约定日期交房,阿梅同意给予180日(含)的延期交房“宽展期”。也就是截止到2015年6月29日,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才届满。2015年6月15日,开发商向阿梅寄送书面《房屋交付通知书》,但阿梅8月11日才来办理手续,42天。
    阿梅的代理人予以反驳,提出《房屋交付通知书》只能证明开发商完成了通知义务,不能证明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和交付形式。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均有调解的意愿,审判长询问双方代理人意见后,由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目前,思明区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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