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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低保标准城乡统一

厦门晚报  2015-09-18 16:46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意见》对低保标准实行两个统一: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另外,保障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由城市6个月、农村1年统一修改为1年。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意见》对低保标准实行两个统一: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另外,保障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由城市6个月、农村1年统一修改为1年。

本次《意见》把低保由居(村)、街(镇)、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修改为街(镇)、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各区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按当地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凡我市户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但能否顺利拿到低保,申请人还需通过层层严格检验程序。本次《意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增加了信息核对方式,意思是,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而进行入户调查主体为街(镇),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街(镇)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本次《意见》明确了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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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安排子女借读将被取消低保待遇

如果在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高额价值(单品人民币2000元以上)收藏品,将被取消低保资格。本次《意见》,特别提到了一些不得享受低保和“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的情况。

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就不能享受低保。比如,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的家庭;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等。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新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也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此外,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等情况也不能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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