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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解答(一)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02 13:33

[摘要]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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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一台企的人事,公司有一文员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该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出错,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安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否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按你公司所说,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你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你公司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谁先提出,若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若由劳动者先提出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我在一公司做销售,近想跳槽,口头多次向老板提出辞职,但是老板一直不批,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你已多次向老板口头提出辞职,老板一直不批,故建议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从你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三十日起,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但你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在这过程中,你应当注意保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4、我从之前的单位离职时没有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单位可否要求我赔偿违约金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仅适用于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可否随时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其录用条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答:“严重违反”法律上并未明确界定,一般需要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明确,但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公示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存在该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可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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