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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5-08-26 14:11

[摘要] 厦门市高度重视完善劳动标准制度建设,充分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地方立法权,消除制度盲点。

劳动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落实是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劳动效率为主线,以劳动关系秩序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达到佳状态为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劳动标准,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厦门实际的劳动标准体系,促进全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民主立法

推进劳动标准制度建设

厦门市高度重视完善劳动标准制度建设,充分运用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地方立法权,消除制度盲点。由于劳动标准涉及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特别是涉及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生存利益和生存底线的保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应该积极构建劳方、资方、政府三方协商对话的民主立法机制,充分听取劳资双方两大利益群体的意见,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夯实劳动标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本着急用先建、逐步完善的建立原则,针对国家有关工时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厦门市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对日工作时数、加班工资、节假日工作补休等热点问题加以明确:1.限制每日长工作时数。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2.明确企业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3.对节假日工作补休等加以明确。厦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部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并不想拿加班工资而更希望得到补休时间,针对这种情况,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这充分体现了 “以人为本”及尊重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

多措并举

有效推进劳动标准工作落实

首先,加强宣传引导,简化办事程序。为适应劳动标准管理的新情况,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以案说法,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关于工时、带薪休假、未成年工等方面的典型争议案例,引导企业积极落实各项劳动标准,包括特殊工时制、带薪年休假、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等;另一方面,为帮助各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新政策、解决新问题,积极开展大规模宣传工作,举办了全市性的工时管理政策研讨会,吸引了近千家企业参加。为方便企业落实各项劳动标准,厦门市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简化手续,方便用人单位。如申报特殊工时制,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审批,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申报;落实政务公开,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批准文件全部实行网上公开,方便劳动者查询。

其次,监管并行,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厦门市在积极引导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1.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时制必须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公开公示。2.做好特殊工时周期内总工作时间控制。对于长年处于生产旺季、职工休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通过多招收职工、安排轮班生产的办法加以解决,以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3.建立工作时间汇总上报制度和审批、监察联动机制。自2006年起,厦门市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考勤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做好书面记录并有效保存。

后,评先奖优,促进典型带动。为确实推动劳动标准工作的落实,厦门市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企业活动及各项评先奖优工作中,坚持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劳动标准,把全面落实国家劳动标准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的关键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积极引导

扎实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开展

厦门市结合贯彻 《劳动合同法》,积极推进国家、行业已有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在企业的贯彻实施,结合本企业实际,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依法制定并落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加班工资计算办法的监督管理,建立各项工作任务的定员定额管理机制,形成完备的定员定额运行体系。这样,既可以实现企业效益大化,又可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政策引导,推动企业定员定额工作。厦门市以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契机,制定并落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把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作为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每年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寻找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的佳结合点,合理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促进劳资 “双赢”。

第二,有的放矢,完善计件工资制度。针对大多数制造企业一线员工实行计件工资的特点,厦门市对计件工资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合理确定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并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履行与员工协商、公示的程序;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定员定额规范管理工作,仅2009年,厦门市就举办定员定额计件工资培训班12场,参加培训的企业达600多家。目前,厦门市许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完善改进计件工资办法,实行个人计件、班组计件、车间计件等形式多样、合法合规的计件工资制,促进了企业定员定额工作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加强监察,多渠道督促企业落实定额标准。针对部分企业由于不依法确定计件定额、单价导致产生劳资纠纷的情况,厦门市加强监察力度,纠正企业违法行为。

贴近实际

适当放宽特殊工时制申报范围

厦门市适当扩大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确实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岗位,如安全保卫人员纳入申报范围。2007年,厦门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将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纳入不定时工作制的申报范围,同时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编制保安值班人员,也探索实行特殊工时制,从而大大减少了此类岗位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厦门市部分企业出现订单减少、开工不足、放假休息、裁员等现象。厦门市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统一部署,以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深入企业、工业园区,宣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规定灵活调整职工的工作与休假休息时间,正确处理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少裁员,引导企业、员工同舟共济。在经济困难时期,工作时间的灵活运用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减少了劳动争议隐患。

齐抓并举

推进特殊劳动保护不放松

厦门市高度重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责任到位。如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按照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分管局长、科室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专人负责,市财政提供专项经费,努力做到不缺不漏,切实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坚持营造男女平等的就业环境,落实各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在审批特殊工时制时,严格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不得使用在校学生;在实施特殊工时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得使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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