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市《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27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 有关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我市《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27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 有关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4年8月15日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这是个人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一大利好消息,主要体现在: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仍按按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二项指标界定;
二是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维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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