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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湾居民当个体户 厦门出台14条意见服务自贸区

厦门日报  2015-08-06 09:34

[摘要] 为对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建设,更好地服务厦门 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市委、 的部署,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管委会联合出台《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 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创新市场准入机制提出14条意见。

为对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建设,更好地服务厦门 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市委、 的部署,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管委会联合出台《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 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创新市场准入机制提出14条意见。

简化负面清单外外企登记手续

记者注意到,厦门 内要实行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可直接登记。《意见》规定,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实行备案制,该备案可以在 实施前,也可在 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而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企业需要事前备案后登记。同样在自贸试验区外,设立外资企业需在完成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先行于商务局办理外资 企业审批登记,获得批复后,才可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

此外,针对企业颇为关心的商事主体名称选用,也放宽了限制。《意见》规定,允许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中 区划依申请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字样,名称中 区划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汉字、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除外。允许区内商事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字样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特征,推动区内新兴行业发展。

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

同样,《意见》通过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打通区内区外联系。区内商事主体住所可冠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 ”,允许住所在区内的企业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 。

对台先行先试是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的大特色,《意见》也为两岸经贸合作“加分”,放宽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意见》规定,支持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依法以个人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的限制,并根据省 公布目录放宽其经营范围限制。

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记者了解到,当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厦门 管委会正在联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逐步试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等全程电子化管理方式,提高自贸试验区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14条意见推进市场准入

四项“实行”

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2.实行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直接登记

3.实行外商 广告企业备案制

4.实行“一局多点、便利登记”

七项“放宽”

1.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

2.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

3.放宽境内自然人直接 外商 企业限制

4.放宽境外 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

5.放宽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

6.放宽外商 广告企业准入限制

7.放宽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

三项“推进”

1.推进区内新型业态聚集发展

2.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3.推进注销登记程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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