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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买保障房 私下协议没保障

——湖里法院审理一起因“作弊购房”引起的纠纷

厦门日报  2015-08-05 10:04

[摘要] 尽管签了有效的房产合同,也付了几十万元购房款,阿容(化名)讨要房产的诉讼请求却仍被湖里区法院驳回。原因很简单——这房子不是普通的房产,而是对上市交易有政策性限制的保障性商品房。

合同

尽管签了有效的房产合同,也付了几十万元购房款,阿容(化名)讨要房产的诉讼请求却仍被湖里区法院驳回。原因很简单——这房子不是普通的房产,而是对上市交易有政策性限制的保障性商品房。

2011年,阿容想买保障房,却不符合购房条件;正好朋友小梅(化名)够格申请保障性住房,手头却没钱。两人一拍即合,想出一条“作弊购房”的法子——阿容出钱,小梅申购,房子到手后再私下转手。小梅果然顺利买到了一套位于高林居住区的保障房,总价43万元。阿容当天就和她签下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房子,条件是小梅要在取得产权证5年后申请房产上市交易,并过户至阿容名下。签约后,阿容当即支付13万元首付款,剩下的钱则按照约定按月还贷。

2012年5月,小梅突然注销了原按揭款支付账户,阿容再也无法把钱打到她的户头。阿容随即将小梅诉至法院,要求她继续履行协议。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书》约定,保障性住房购买者在购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可以优先回购。审理过程中,该办公室复函明确表示未放弃对小梅名下房产的优先回购权。

这样一来,尽管法院认定阿容和小梅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该协议却也陷入了不宜继续履行的状态,法院只能驳回阿容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这套保障房暂时将继续归小梅所有。法官表示,阿容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小梅如数返还之前收到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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