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独有偶,买房十余年后原房东反悔一事,也发生在集美的朱女士身上。
无独有偶,买房十余年后原房东反悔一事,也发生在集美的朱女士身上。
1998年,集美区某村的老田准备卖了老宅换钱盖新房。
经过商谈,1998年5月,朱女士以16000元买下老田的旧屋,并写了契约。朱女士一住就是17年。
今年3月底,朱女士莫名收到了法院传票。
原来,老田将朱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17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朱女士立即腾退房屋。
对于此事,朱女士觉得很意外。老田说,“卖房的时候我也不了解法律规定,这几年才知道农村房屋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是违法的。”但朱女士提出,如果返还房屋,老田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集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朱女士是外地户籍,无权取得老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朱女士与老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买方可提起反诉,要求卖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终,经集美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契约,老田支付6万元作为赔偿。S57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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