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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11年后,原房东反悔了

海西晨报  2015-07-09 08:07

[摘要] “房子还给我,我还你16万购房款,再补你24万。”阿庆在位于枋湖的房子里已经住了11年,他万万没想到,在购房11年后,原房东阿国竟然提出了这样的无理要求。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子。

“房子还给我,我还你16万购房款,再补你24万。”阿庆在位于枋湖的房子里已经住了11年,他万万没想到,在购房11年后,原房东阿国竟然提出了这样的无理要求。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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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11年后反悔

1998年,阿国父亲名下的旧厝拆迁,分到了枋湖某小区的3套安置房。阿国父亲将3套安置房和另一旧厝分给了4个儿子,阿国获得了一套87平方米的安置房。

2002年4月,因为急需用钱,阿国将房子以16万元卖给阿庆,并签订了一份由他人代书的《房屋买卖合约书》。当时,该房屋还未取得产权证,但阿庆交钱后实际取得了该房屋。

2013年初,阿庆在得知该安置房已经取得一手产权证后,找到阿国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阿国一家的态度让阿庆懵了。阿国非但不愿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提出了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并再补偿阿庆24万的要求。“不然,就以我父亲的名义起诉,收回房子!”阿国撂下此话。

称买主非善意购买

卖了11年的房子突然要收回去,还有没有诚信?就在阿国一家将阿庆告上法庭后,阿庆也反过来起诉了阿国及其父亲,请求法院判令讼争房产归其所有。

次、第二次庭审时,阿国父亲称房屋为其所有,儿子是瞒着他将房子出售。“儿子好赌,又没有经济来源,卖房前后都没有告诉我。”阿国父亲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次庭审后,阿国父亲去世,阿国的其他5位兄弟姐妹被追加为被告。他们提出,16万远低于当时市场价,阿庆非善意购买,而且11年内从未要求过户,与一般房屋买卖人行为不符。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在未分家产前,讼争房屋为阿国一家共同财产。原被告房屋买卖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于法不悖,真实有效。至于阿国是否属于擅自处分,根据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卖屋买卖后11年无人提出异议等情况,足以让人相信阿国有权代理家庭出售讼争房产。近日,湖里法院判决,阿国一家应协助阿庆办理讼争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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