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和租户签了10年的租约,物业公司却遇到了难题,物业费和公维金收不上来,到底找谁要?于是,物业便把租户告上了法院,把业主列为第三人。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此案,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布。
业主和租户签了10年的租约,物业公司却遇到了难题,物业费和公维金收不上来,到底找谁要?于是,物业便把租户告上了法院,把业主列为第三人。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此案,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布。
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早在2009年就与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签了10年的租约,约定将BRT站点旁的店面合计9000多平方米,租赁给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用于经营。
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均由某购物广场来承担。物业管理费一个月就达4.5万元。另外,还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公共维修金。但在租赁之后,物业公司只收到了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便再也催讨无果。后来,购物广场于2013年11月30日提前结束租赁,搬离此地,这样算下来欠了上百万元的物业管理费用和公维金(包括滞纳金)。
面对物业公司的起诉,购物广场辩解,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签的,物业公司应该起诉业主催讨费用。
而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费用缴交的问题在租约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思明区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起诉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院判决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49.48万元及其滞纳金。至于公维金,法院则认为是专属于业主的义务,应由业主承担缴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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