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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厦门日报  2015-05-31 10:04

[摘要] 我省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日前,省政府出台8个配套意见,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转制、人事、分配制度等多方面改革提出了具体意见。预计到2020年,我省事业单位将全面完成改革工作。

我省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日前,省政府出台8个配套意见,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转制、人事、分配制度等多方面改革提出了具体意见。预计到2020年,我省事业单位将全面完成改革工作。

关键词

改制

部分事业单位

将成行政机构

2014年初,我省下发《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即行政类、经营类和公益类。省政府此次下发《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专门对行政类事业单位,细化了改革措施。

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单独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而职责任务不足的,则直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此外,《关于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明确,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制定转制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转制后,仍保留在原主管部门的,由原主管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并入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负责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关键词

编制

事业单位行政编制

只减不增

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举措: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实行总量控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今后,我省事业单位将主要分行政类、经营类和公益类三部分。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将进一步简政放权,对现有职能进行调整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加大改革力度,转制为企业,变更财物、资产关系;从事公益服务的包括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规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2012年底的统计数为基数,由省委、省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

意见还特别强调,全省要进一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事业单位中的一般事务性岗位(如维护、养护、清洁、绿化、保安、收发、打字、驾驶等)原则上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实行政府购买,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关键词

人事

转为企业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必须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转任和调任人员。不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事业单位内分流解决。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我省给了5年的过渡期。

按规定,转制前已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意见执行;转制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

薪酬

将全面实施

绩效工资

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的收入将有何变化?对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予以明确。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绩效工资总量全额用于单位内部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记载。

意见规定,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链接

八个配套文件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关于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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