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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推进先照后证改革

厦门日报  2015-05-22 08:23

[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21日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同时公布了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国家工商总局21日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同时公布了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通知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工商总局将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总局将动态调整《目录》,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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