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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

——6月1日起实施,将严查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等十种行为

海峡导报  2015-05-06 07:44

[摘要] 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这次改革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顶层设计,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

多数药品政府定价予以取消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除麻醉、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高出厂价格和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通知》强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在相关配套机制方面,《通知》明确:

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

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

十大违法行为将被严查

发展改革委目前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对十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专项检查。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等。

三问药品价格改革

药品价格会“飞起来”吗?

尤卓尔是天津药业集团开发的首仿药,刚上市时每支17元左右。但随着越来越多厂家开始生产,价格不断降低。

该集团董事长李静认为,制药企业若想充分享受药价改革的红利,只能靠加强研发。“取消政府限价后,对于竞争充分的药品,企业盈利空间会进一步压缩;只有专利药和药,企业才可能有更多议价空间。”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从现有制度设计看,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而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即使部分药品由于竞争状况、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原因发生不合理价格上涨,也会被另一道屏障——价格行为监管机制所控制。

“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能保持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总体看,政府综合监管有能力避免绝大部分药品交易价格异常上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可以动态调整,将对市场交易价格发挥较强引导作用。

取消药品定价后,政府怎么管?

此次药价改革中,除麻醉、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全部取消。

我国自2000年开始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高零售限价)管理。随着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竞争越来越充分,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大势所趋。

从国际上看,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逐渐成为主流。

根据方案,对于2000多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对于200多种专利药品和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方案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等四方面明确了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如何发挥监管作用。同时强调,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预计于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今年年初,我国已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能否破除“以药养医”的弊端?

北大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一方面,药价放开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招标“唯低价是取”的弊端,缓解一些低价药的市场供应短缺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药品采购机制的完善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作用,有可能促使药品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将质量差、价格虚高的药品剔除出市场。

事实上,为了不让低价药“一药难求”,去年发改委已放开700多种低价药政府限价。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社区居民李伟民说,他现在开药比以前便宜了40多块钱,“以前每瓶9.2元的罗通片常买不到,只能用50多块钱一瓶的氨酚羟考酮”。

“药品价格天平的两端,一端是患者的利益,一端是产业的利益。”常峰说,在保证患者对于药品可及性的同时鼓励药品企业的生产、创新研发积极性,是药价改革的重要议题,也是医药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蔡江南说,此项改革一个重要意义是逐渐让医保发挥更大作用。“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过低,促使医院以过度检查、‘以药养医’等方式补偿。长远看,药品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也会有所调整,这有利于理顺医药价格机制,对于破除‘以药养医’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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