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全面修订的《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全面修订的《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就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销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也应当按照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新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拿到项目《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后,也须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应当在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如果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且其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到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或该企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已满三年,但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发出清算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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