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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诉讼解决方式运用和发展

厦门日报  2015-04-30 09:07

[摘要]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属个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对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减少矛盾纠纷的对抗性,降低纠纷化解成本,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条例》共七章,七十六条。纵观《条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都是亮点。它创设了“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调解工作新机制;在保障措施上,规定了“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非诉讼法律援助”“运行环境建设”等多项具体的促进举措,它的出台对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减少矛盾纠纷的对抗性,降低纠纷化解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条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定义,从立法上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发展目标、地位以及价值取向。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强调社会协同的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社会自我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共同治理。

条例列举了协商和解、社会调解、行政解决纠纷、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还以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预留发展空间。明确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工和合作,完善运行关系。当事人可以自主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来解决纠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对抗性较弱、成本较低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和解不成再进行调解或申请行政解决,通过对纠纷的分流与过滤,避免或减少诉讼。

《条例》核心要义就是要推动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运用和发展。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对纠纷进行评估,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同时还指出,任何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排除司法的终审查权,在引导促进当事人选用非诉讼方式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其诉权。

调解组织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不收费,但针对复杂的专业领域的调解,应允许实行市场化运作,这有利于调解行业的长远发展。条例前瞻性地规定了提供有偿调解服务的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化纠纷解决服务。

条例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对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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