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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刚性住房需求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04-08 10:01

[摘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部分调整,新政于2015年4月7日发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部分调整,新政于2015年4月7日发布实施。

较之原有政策,新政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降低贷款门槛。

新政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次政策调整中,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两项规定,职工家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只要有购房能力,即可利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

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新政还明确了“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刚性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

二、调整贷款执行利率和首付款比例。

新政明确: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原政策中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套的上浮10%。此次政策调整后明确,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原政策中规定,职工首套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可按20%,9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30%支付;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则必须按不低于50%支付。此次调整,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取消了购房套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条款。

如果职工家庭欲购买一套中低价位的住房,支付20%的首付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无疑可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有效缓解购房资金压力。

当然,若职工购买一套价位相对较高的住房,需申请组合贷款方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那么其首付款比例标准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新政明确:

1.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

2.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为1,高于95%、 低于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原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的标准,是2012年初根据当时我市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水平相应制定的。随着我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上涨,这一高贷款额度标准已经难以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新政适当提高高贷款额度标准,可以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保障作用。

以总价143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一笔100万元贷款为例:在政策调整前,该职工家庭高可申请到8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余20万元则需申请商业性配套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后,该职工家庭高可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仅此一项至少可为职工家庭节省利息支出8.3万余元。

此次政策调整,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进行适当上调,可以让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保障。以缴存基数均为4655元(厦门市2013年度社平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6703.2元(缴存6个月)、贷款期限30年双职工家庭为例:政策调整前,执行的是0.6的流动性调节系数,该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约为71万元;政策调整后,执行的是1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可贷额度可达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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