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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疏通水利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企业IPO

证券日报  2015-04-03 09:35

[摘要] ■本报记者 朱宝琛“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4月2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企业债券、项目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4月2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除了在融资方面提出具体举措,这份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还从税收优惠方面提出具体举措: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的河湖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筛选确定一批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项目,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改革的红利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条件具备后,将另行专门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和项目名单。

    上述负责人透露,初步考虑,拟选择四川省李家岩水库、重庆市巴南观景口水库、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等工程作为批试点项目,在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投资经营主体、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政府服务和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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