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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交车厢里吃东西高可罚500元

苏州日报  作者:徐蕴海  2015-04-02 11:44

[摘要] 摘要:乘坐轨道交通有逃票行为的,今后可能会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直接影响个人的诚信纪录。与此相关的内容出现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之中。

摘要:乘坐轨道交通有逃票行为的,今后可能会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直接影响个人的诚信纪录。与此相关的内容出现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之中。

《条例(草案)》是根据市人大2015年立法计划安排,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起草的。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可以说是填补了苏州城市轨道交通法规的空白,与2011年9月1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是从地方性规章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如果说,《办法》主要是通过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制定的,那么,通过几年的运营之后,《条例(草案)》更贴近苏州实际情况,是对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3月31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上公布了该《条例(草案)》,同时发出“立法意见调查问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照之前施行的《办法》,可以看到将要出台的《条例(草案)》中有了新变化,传递出不少新信息。

管理机构

明确授权让处置更高效

《条例(草案)》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

相对于《办法》中“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的条文,《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

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苏州轨道交通运营近3年来,工作人员因为没有执法权,对时有发生的违规情况往往难以处理,如果能够得到授权,今后便可以快速有效地进行现场处置。

控制保护区

加大安全保护力度

《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控制保护区建设):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未制定、未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为了保证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在《办法》中,同样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中罚款金额的大幅提升,显现了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安全的强化。

逃票处罚

记入个人信用系统

《条例(草案)》第六十条(逃票处罚):“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解读】

对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员来说,逃票是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各种漏票、持假证、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现象屡有发生,其中学生卡、老年卡、高龄卡被冒用的多,平均每月各类逃票事件约有千起。对此,《条例(草案)》中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在《办法》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而在《条例(草案)》里,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线网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加收线网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如果持伪造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还明确,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制止陋习

运营单位现场就可处罚

《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违反环境秩序的处罚):“破坏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秩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

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吸烟、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对这些不文明的现象,根据《办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只是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可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而在《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并可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直接现场处置。

不仅如此,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条例(草案)》也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的同时,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即从警告、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不等,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停车换乘

停车场用地同步规划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或公交首末站、出租车泊位、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用设施用地,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或者设置。”

【解读】

随着轨道交通线网的逐步运营,“P+R”出行方式开始引入苏城。“P+R”,即“Park and Ride”,意为停车换乘,早上驾车停进“P+R”停车场,然后去换乘地铁抵达工作单位,下班后再坐地铁到达停车场,驾车回家。这一出行方式,既可减少道路拥堵时间,又节省了油费。

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市民驾车换乘地铁还有很大难度,原因是地铁站点周边的停车场等尚未全部同步到位。对此,《条例(草案)》在《办法》提出预留公共交通和公用设施用地的基础上,加上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或者设置”的内容,为实现同步建设、同步运营,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设施奠定了基础。

此外,关于苏州有轨电车的管理内容也纳入了《条例(草案)》中。(编辑 许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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