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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农业“创客”每年可获得10万元奖励

东南网  2015-04-02 10:39

[摘要] 大学毕业生在厦当“农民”,每年将会得到10万元的奖励。

大学毕业生在厦当“农民”,每年将会得到10万元的奖励。

日前,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以加快厦门现代化农业建设。

导报记者注意到,《措施》挺“潮”,不仅对农业“创客”进行现金奖励,还将为“创客”搭建电商平台。

农业“创客”每年可获得10万元奖励

《措施》中所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在厦门,也存在不少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农民。他们在农业创业中加入创新元素,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新农民”。

对于“新农民”,《措施》规定,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在厦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法人代表为高校毕业生本人的,除按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外,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10万元的奖励,长不超过3年。

此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2.5万元、3万元,通过地理标志认证奖励3万元。

家庭农场设施建设高奖50万

除了对大学生农民的奖励,《措施》对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奖励,也是干货多多。

对于获得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措施》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设施建设(不含购置运输车辆)。对设施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和加工等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30%资金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等,经所在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批发市场管理费给予高不超过50%的补助;对市场租金、超市管理费等给予高不超过30%的补助。

产品销售政府帮你搭电商平台

《措施》规定,依托网络等宣传媒体的“推广、销售、宅配”资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电商平台,拓宽冷链宅配、品牌推广、销售渠道等。

同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推广农业部、省农业厅公告目录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达到一定规模的,并主动申报当年农业推广补助资金且通过评审后,按其投资规模给予30%补助,但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首次验收合格的创建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用于补助设备投入;第二年起对经考核合格的运行主体每年奖励2万元,用于运行补助,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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