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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出让为租让 年期缩至20年

——市国土房产局戴敏做客市政府网谈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海西晨报  2015-01-29 08:10

[摘要] 此前,厦门工业用地均采取出让方式,出让年限为50年;如今,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工业用地租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

此前,厦门工业用地均采取出让方式,出让年限为50年;如今,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工业用地租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昨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戴敏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透露,自去年10月底《意见》颁布以来,厦门共发布关于汽车零部件制造、仓储业以及集成电路制造业等的3宗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将于近期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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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此前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单一。一方面是采取出让方式,且出让年限均为50年,导致退出机制难以实施;另一方面是,招商时已确定用地规模,且均按一次性供地,一些大项目往往一次拿地后,因市场原因后续建设跟不上,导致用地闲置,且闲置用地收回难。”戴敏表示,《意见》颁布创新了供地机制,工业用地将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制度,并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在法定的工业用地高出让年限内,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租让年期合计不超过20年。“年限届满前,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可以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此外,对于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工业项目,实行“一次出让,分期交地”,根据交付土地的面积和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分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首次土地出让合同中须明确出让人可根据受让人履约情况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决定后续是否继续供地。对于受让人存在未按期开竣工等违约违规行为,或者5年内企业没有发展需求的,不再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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