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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伤保险新规7月1日施行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额导致待遇降低得补足待遇

海峡导报  2015-01-04 07:52

[摘要]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职工应该如何维权?新修订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给职工补足待遇。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职工应该如何维权?新修订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给职工补足待遇。

厦门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新规

日前,新修订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日,厦门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一规定。

针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行业特点,2005年,厦门市曾出台《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相应的缴费费率,较好地保障了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后的《规定》将其进一步法制化,并将范围适当扩大,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除建筑、交通施工企业外,还将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

此外,《规定》还在其他方面作了具体修改,解决争议,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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