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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明确申领条件

海峡导报  2014-12-05 09:31

[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明年1月2日前,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提出意见。

管理办法送审稿已反复研究修改2年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 居住证功能、申领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 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便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以及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便利。(相关内容详见左图)

符合条件的配偶等 可随持证人在当地落户

在持证人登记为常住户口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建制镇和小城市: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100万中等城市:在城市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等)、参加社会保险达一定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500万大城市: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一定年限、有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可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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